特定工廠與未登記工廠輔導

雇主聘僱移工勞動部釋疑

勞動部釋疑內容摘列如下:
(一)同一雇主有「合法設立」工廠(下稱A廠)與「特定工廠 登記(下稱特登)」或「未經地方政府核准工廠改善計畫之工廠」(以下簡稱B廠),考量調派並未增加國內移工 人數,同意雇主調派A廠移工至B廠從事製造工作。國 內求才亦應如實揭露求才資訊,同意雇主辦理A廠求才 登記,得加註B廠資訊。
(二)基上,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「強化雇主不實 申請聘僱移工之預防查核及裁罰機制」,辦理訪視工廠有無營運事實時,A廠與B廠任一廠經認定有營運事實,即符合上開機制。
(三)求才登記表備註欄勾選「同雇主現有得調派人員至特定 工廠登記或未經地方政府核准工廠改善計畫之工廠(雇主應出具證明),工廠地址為:」並填寫B廠地址。
(四)雇主出具B廠證明文件應以相關條件認定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fd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5F92E924D8869A3A&sms=CE70A4D80CE13541&s=904000ADA44A17B6